(其三)世间事,有可以理论者,有宜以情论者。汝所说某人之事,固当以情论,不可固执常理而为断定也。
事既五年,亦无惧人见闻之虑。彼既以共某住为安,则只可任之。如其有真孝思,当代为礼佛忏悔,冀其觉悟,时往问候,劝其念佛,此以情感。如其艰难,不妨周济。资盗以粮,不可为喻。此系以母子之情为准,不能按常理为论。
至于对某,亦不得竟作怨仇相视,敬而远之,方为合宜。男女虽异,心念是同。世有男子,家有妻妾,尚在外边与他人妇女相处,其子不能不以为父。至于其父所爱之人,虽不能直认为母,然亦不可作怨仇视。以作怨仇视,即系怨仇其父也。又后或致有报怨行凶之举,故当敬而远之。
礼云,父母之所爱亦爱之,父母之所敬亦敬之,至于犬马尽然,而况于人乎。但不生分别,尽自己之孝思,则于天理,人情,佛法,均可无悖戾矣。
祈以此意,为其人说之,彼当能两全其孝思,而或可令亲生正信心,求生西方,以念佛为事也。但将往事作忘记,则情可日亲,而言当即听也。
节选自《印光法师文钞续编(上)》:“复崔德振居士书(五)(民国二十一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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