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不要在佛菩萨诞辰放生
光一向不主张于佛菩萨诞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,此事已成铁案。
捕生者特为放生者多捕,则买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来耳。
然人情多好名,此各日放生则有名。
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,若不于此各日放则便不肯特为买放矣。
光虽为人如此说,究亦只成空谈。
生亦不可乱放:放之于江,则无不可;放之于池,凡害鱼之鱼亦放其中,是放贼于人民之聚处,则群鱼皆为彼之食料。
然欲一一如法实难做到,是宜极力提倡戒杀吃素以为根本解决之法。基于放生,略为举行,以期人各体会放之之意而已。
若尽量放,而设法未能合法,则亦只功过不相掩耳。
放生之举,事虽为生,意实为人。人若止杀,则固用不着此种作为。然人食肉之心愈盛,不设此举,久而久之,将举非洲之野蛮行为遍行于世。可不预为设法,令彼嗜杀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诫乎?
放生者,但以不忍杀生为念,不能计及彼之食生物与否。鱼多食小鱼及小水虫,若如所谓,则放一大鱼必日杀无数小鱼、水虫,则放一以杀多,是放之功少过多也。
然穿上蛇獭究无几何,即不能尽生物皆买放,则似宜从缓,庶免闲议。
放生以至诚为彼念佛持咒为本,所有仪式亦不过表示法相而已。如有其人,固宜按仪式行,否则但竭诚念佛即已。
又,凡生欲放,若夏日当宜速行。倘泥于等齐按仪式作法,或至久经时刻,有碍生命。
居士放生宜从省略,若真诚无伪僭之心,即按仪式行亦非绝不可行,若妄效僧仪则成我慢矣。
法固圆融,当善用心。
二、放生不可期待万无一失
放生一事,原为感发同人戒杀护生之心、实行自己恻隐不忍之念而已。世人多矣,心行各异,纵不能全皆感动,即感动一人,彼一人一生即少杀若干生命,况不止一人乎?
至谓小鱼被大鱼所食,即放之长江亦难免不遭网罟。此种计虑似乎有理,实则为阻人善念、助人杀业。
其人幸得为人,或不至身受杀戮,故作此无理之理以显己之智,能折伏放生者。使彼为鱼及诸生命,当受杀时,断断不肯起此种想念。唯冀有人救己之命,别无他种救亦恐,或后来又被别物所食、别人所得,唯愿甘心受戮,免致后复遭殃等想。果能当此时作此想念,尚不足为训,况万万不能,则日月当东行、天地当易位矣,言可妄发乎?
大鱼食小鱼,固有此事。放之又遭捕,亦不能无有。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,则无此事理。放者尽被人复捕去,亦无此事理。何得如是过虑?
譬如救济难民,或与一衣,或与一食,亦可不至即死。在彼则当曰:“此一衣一食,何能令彼终身温饱,与之有何利益?不如令彼冻饿而死,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!”
又如强盗劫人,有力者为之捍御。彼将曰:“汝若能捍御彼一生则为甚善,唯捍御一时,究有何益?”
反不当此时作此想念,而于无关痛痒时作此阻人善念、启人杀机之语。其人来生若不自受其报,如任彼抢劫一空,后来不至再被抢劫之为愈也。
父母之于子,常常抚育,而慈母不能抚身后之子。彼将谓:既不能抚育,不如杀之之为愈乎?
君子修德,不以善小而不为,不以恶小而为之。彼必期于万无一失方肯行放生,则令世人尽寿皆不行戒杀放生之事矣!其人将来必膺万无一人能救己于死也,哀哉痛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