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放生的误解

发布时间:2023-07-25 来源:互联网 我要投稿

  原文节选

  放生一事,原为感发同人戒杀护生之心,实行自己恻隐不忍之念而已。世人多矣,心行各异,纵不能全皆感动,即感动一人,彼一人一生,即少杀若干生命,况不止一人乎。至谓小鱼被大鱼所食,即放之长江,亦难免不遭网罟。此种计虑,似乎有理,实则为阻人善念,助人杀业。其人幸得为人,或不至身受杀戮,故作此无理之理,以显己之智,能折伏放生者。使彼为鱼,及诸生命,当受杀时,断断不肯起此种想念。唯冀有人救己之命,别无他种“救亦恐或后来又被别物所食,别人所得,唯愿甘心受戮,免致后复遭殃”等想。果能当此时,作此想念,尚不足为训。况万万不能当此时作此想念,而于无关痛痒时,作此阻人善念,启人杀机之语。其人来生,若不自受其报,则日月当东行,天地当易位矣,言可妄发乎。

  大鱼食小鱼,固有此事。放之又遭捕,亦不能无有。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,则无此事理。放者尽被人复捕去,亦无此事理。何得如是过虑?譬如救济难民,或与一衣,或与一食,亦可不至即死。在彼则当曰:“此一衣一食,何能令彼终身温饱,与之有何利益?不如令彼冻饿而死,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。”又如强盗劫人,有力者为之捍御。彼将曰:“汝若能捍御彼一生,则为甚善。唯捍御一时,究有何益?反不如任彼抢劫一空,后来不至再被抢劫之为愈也。”父母之于子,常常抚育,而慈母不能抚身后之子。彼将谓:“既不能抚育,不如杀之之为愈乎?”君子修德,不以善小而不为,不以恶小而为之。彼必期于万无一失,方肯行放生,则令世人尽寿皆不行戒杀放生之事矣。其人将来必膺万无一人能救己于死也,哀哉,痛哉。

  见人杀生,能救则救。否则发大慈大悲心念,以期杀生者,并所杀之生,各各消除业障,增长善根。而所杀之生,即从此往生西方,了生脱死。岂可不依佛意,妄生瞋自瞋他之烦恼,而通宵不寐也。不观周安士先生见一切神祠,及一切畜生,皆劝发菩提心,令求生西方乎。(此系依佛言教,非彼自立。)纵彼不领会,而我之悲心已诚挚恳切矣。此实助成净业之大宗也。

  买物放生,若依究竟自愍愍他而论,固当埋之不可仍倒于水中,以死物浮水,究非善策。若谓已死,与家人食,并施与贫人,亦无不可。当令食者多多为彼念佛,以此是放生物,否则食之有罪过。若能为彼念佛,则彼此各有利益。以此相劝,亦能诱彼食者少种善根。

  光一向不主张于佛菩萨诞期,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。此事已成铁案。捕生者特为放生者多捕,则买而放者,亦多有因放而捕来耳。然人情多好名,此各日放生则有名。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,若不于此各日放,则便不肯特为买放矣。……放生以志诚为彼念佛持咒为本。所有仪式,亦不过表示法相而已。如有其人,固宜按仪式行。否则但竭诚念佛即已。

  买物放生,与布施同。须善设法,勿立定期,勿认定地,勿议定物。随缘买放,生得实益。若定期、定地、定物,则是促人多捕矣。

  摘自《印光法师文钞》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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