达真堪布宣讲于2016年6月28日
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!
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!
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!
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,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《量理宝藏论》。
全论分三:一、入论分支;二、真实论义;三、造论究竟之事宜。
甲二(真实论义)分二:一、从总反体抉择所知;二、决定能知量之自性。
乙一(从总反体抉择所知)分三:一、所知境;二、能知识;三、彼识知境之方式。
丙三(彼识知境之方式)分四:丁一(总及别之证知方式)分二:
分析总别证知差别,己三、择义 庚一,破他宗 辛二,破实体一体
壬二(破多总与多别一体)分二:一、宣说对方观点;二、破彼观点。
癸一、宣说对方观点:
倘若谓与一一别,相系之总有数多。
有些论师声称:没有一个实有的总相,如果有的话,要么跟别相以同体方式要存在,要么跟别相以多体的方式要存在,但这都是实际不合理的。不过与每一个别相密切相关的多体总相可以存在。每一个别相都可以有自己的总相,别相有多少,总相就有多少。这样,前面所讲的过失就没有了。但这个观点也是不合理的,下面进行遮破。
癸二、破彼观点:
如此法相不成立,且坏一切破立理。
倘若如此,那么非为各自的一个共同“总相”的法相就不得成立了,如果是“总”就兼有两个反体,比如,沉香树的“总相”也应成兼具两个反体,结果将失毁一切破立之理。总相是遣除跟自己不同类别之他法而安立自己的,应具有一个反体;别相不但遣除非同类的法,也遣除同类的其他法,具备两个反体,以这种方式安立自己。这是别相和总相的特征、法相,在名言上必须要这样安立。这个遣除余类的分别念叫遣余识。虽然总相、别相都是假立,但是它在遣余识面前可以这样成立,这就是遣余识取境的方式。
按照你们的观点,跟别相密切关联的总相也具足两个反体,这样,你们所承许的总相具有别相的法相、特征,总相成为别相了,总相本身的法相、特征就不成立了。
名言上的法都由它的特征来表明它,比如水牛有自己的特征,以它的特征来证实它;人也有自己的特征——知言解义,以这个特征来证明是人。若不是这样,则失坏一切破立。比如直接遮破总相,间接遮破别相;直接安立别相,间接安立总相。但是按你们的观点,这些安立都不可成立了。
总相不是真正的境,但是可以为对境。为什么?虽然这是一种错觉,但它有作用和能力,有意义和必要。总法可以涵盖具有别相特征的同一类的所有的法。比如“知言解义”涵盖所有的人。虽然没有实际存在的“总”,但是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、执着,也可以在心中存在这样的概念。分别念上可以说“人”。意识把这个人的总相和别相误认为一体了,并以此进行破立。它把总相和别相,也可以说是把总相和外面的自相误执一体了。但是能找到对境自相就可以了,它有这样的功能、作用和能力。
遮破总相同时可以遮破别相。我说“大殿里没有人”,他就知道所有的人都没在大殿里,而不会想:“没有人”是谁呀?是说张三还是李四?
安立别法的同时可以安立总法。比如我说“张三在大殿里”,对方不会怀疑大殿里有没有人,他马上就能了知大殿里有人,因为有张三。
但是按你们的观点,这都不成立了。比如我说“对面的山上没有树”,这个时候对方不会怀疑:有没有沉香树、檀香树、松树?不会的。说没有树,就知道所有的树木都没有。这就是遮破了总相的同时就遮破了别相。
我说对面的山上有松树,这个时候我安立的是别相松树,同时安立了总相。有松树肯定有树。总相和别相是有差别的,所以很容易沟通。若是按你们的观点,总相也是跟别相一样具有两个反体的法了。我说对面山上有树,这个时候对方可能怀疑:有树是跟沉香一体的树,还是跟檀香一体的树,还是跟松树一体的树?树没有涵盖一切有枝具叶的法(树木)。若是每个别相都有自己单独的总相,这样我们就不能沟通了,没法进行有效的破立。
壬三(破同类之总)分二:一、破外境相同之总;二、破心前相同之总。
癸一(破外境相同之总)分二:一、宣说对方观点;二、破彼观点。
子一、宣说对方观点:
传闻法相同一总,与别乃为一实体。
据说,有些论师不承认各自毫不相干的“总相”,而认为沉香树、柏树等都具备有枝有叶相同法相的一个“总相”,此“总相”与它所有的“别相”均是一实体。
一些雪域派的论师说,是没有这样的总相,一个总相也不成立,多个总相也不成立,总相和别相一体、多体的方式存在都不合理,但是我们有合理的说法。因为相同就是总相,总相即是相同,跟别相也是实有的一体。比如,人都能知言解义,树都有枝具叶,水牛都有项峰和垂胡,这个就是相同。沟通的时候说“人”,都有相同的总相,我就知道是所有的人了。说水牛,有相同的项峰和垂胡,就都是水牛。这个观点你们是没有办法遮破的。
子二、破彼观点:
相同乃由分别合,分别心法外境无,
若外境有相同法,见前未见亦成同。
所谓此法与彼法相同,只不过是以分别念衔接、假立的,实际上没有真正相同的。分别心连结的法在外境自身上根本不存在。
假设外境本身也存在所谓“相同”之法,那么第一次见其中的一个法的时候,就会知道另一个法,因为相同是在外境上实有的。比如有人见到前所未见的一个“宝珠”,也应该生起认为“此宝珠与其余宝珠相同”的念头。再比如,有一个人,从来没见过张三,也没见过李四,当他第一次见张三的时候,就知道张三和李四长的特别像,这是不可能的。若是在外境自身上有相同,就有这样的过失。所以,外境自身没有实有的“相同”,它是分别念的一个假立。独立的两个不同的法,怎么能说是相同呢?
癸二、破心前相同之总:
相同不容一实法,非一不具总之声,
一总若未现心中,执同亦非堪当总。
部分相似普皆有,一切相同悉不具,
亦明显违正理王,所说一切之真理。
据说,另有个别论师声称:尽管外境上不存在一个相同的“总”,你们说的特别对,但是我们不这样承许。我们承许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这个相同。分别念执为相同本身就是“总相”。
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,我们来进行遮破,这也不应理。既然不是一个对境,也就不存在唯一“总”的概念;又因为“总”只是涉及耽著境一法的名称,而不会浮现两个法的形象。
“执为相同” 肯定是两个法以上,不可能是一个有实法。自己和自己相同的法相是不会有的,也没有什么意义。若是这种说法合理,自生也应该成立了,可以无数的生,这是很大的过失。同理,不能说自己跟自己相同。两个法以上才可以成立相同,但是两个法就不能成为总相了,总相必然是一个行相、一个法。二者本质上是矛盾的,不可能成为又是相同又是总法。
相同是两个法,总相是一个法,一和多在本体上是相违的,但是错乱的分别念可以执着为相同。若是我们进行遮破,必须要依靠总法、总相。因为无始以来,分别念就是这样取境的,它有这个作用。一说人,就知道是所有的人。他心里面的总相和别相没有分开,一直混为一体,误解为一,这样我们沟通就方便了。我们直接表达的时候,都是一些假立。虽然进行分析都是错乱的,但是最后能无欺惑地得到真实的对境——自相。能达到目的,这叫正量。
正量的范围也是有限的。这里的正量不是在中观里讲的实成的、独立的、恒常的。独立且与任何法都不相对的正量是不会有的,都是暂时的、相对的。它是变化的,不可能有丝毫不变、永恒不灭的正量。相对来说是正量或者非量,没有独立存在的。名言都是这样相对安立的。
也许有时候“相同”和总相一样能起到一些作用。但是它跟“总”不一样,它要求是绝对相同。部分相同的情况无论是“总相”还是“别相”都存在,而地点、时间、形象一模一样的法在何处也没有,因为自己独具特色的不共法不可能出现在他法上。就算是双胞胎,也有不像的地方,也能分辨出来。每个法都有自己的特征,部分相同的法可以有,全面相同的哪都没有。
若是无始以来久经串习,一个总相的自性仍然没有浮现在心中,那以重新妄执相同不能充当总法的身份,也不能代替总法。比如,不说“将沉香给我拿来”,而只是说“将与沉香相同的东西拿来”,沟通的时候肯定不能这么说,对方也肯定不会明白。它是间接承许的,通过“相同”而不是“总相”。通过总相说“把沉香拿来”,他知道,说“把跟沉香相同的东西”拿来,就不知道了。这样沟通根本达不到目的。
显而易见,凡是承认“总”实有的观点均与“正理王”(法称论师特别精通名言,所以叫正理王)所说的真理相违,因为法称论师在《释量论》里讲:“总即无实体(总相无有实体),故非根行境(它不是根识的行境),一切总之法,成非现量故(都不是现量的对境)……”
庚二、立自宗:
遣除非彼之自性,于诸实法皆成立,
彼即遣余之总相,误为自相行破立。
诸如树木一样的法排除所有“非树木”他法的自性,而在一切“树木”的有实法上成立,这是在遣除其余不同种类的心识前显现一个共同的“总”概念,人们将它与自相(外境)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。由于始劫的习气,了知名言之后自然有这样的概念,一说就知道。
其实外境自身有这样的特征,所以全知麦彭仁波切在《释量论大疏》里讲,外境上也有遣余,每个法都有各自的特征,它一出现,自然就遣除其余法。但是很多论师是不承认的。但是萨迦班智达等很多论师认为遣余应该是心法、分别念,外境上不应该有遣余。这里有很多辩论。
庚三、除诤论:
若谓外境无有总,遣余增益无实法,
虽成与境无关联,是故失毁诸名言。
外境自相及遣余,妄执一体而取境,
唯得自身之法相,乃正量故实合理。
有些论师开始反驳。假设外境本身不存在“总”,总相在外境上不存在,并且总相不是实有的,那么遣余的“总”不仅仅是一种增益之无实法,即使它成立一个“总相”,然而与外境有实法无相关联,则将失坏由“别”成立而证明“总”成立的自性因、遮破总法即已否定别法的能遍不可得因等推理的安立。
他们的意思是:如果“总相”仅仅是一种分别念增益、心的假立,实际是无有实体的,这样的“总相”成立了也没有什么意义,因为跟外境不相关联。这样,按你们的观点,遮破、安立等名言都不成立了。
别法成立而证明总法成立的自性因:自性因是真因之一,是一种安立之因。比如“音声是无常,所作性故”,无常和所作性是同体相属关系。所作性成立了,无常就成立。证成若是此因,即是此宗,此因是所作性,此宗是无常。这是同体相属关系所作性成立,凡是所作性的就是无常。
能遍不可得因是一种遮破之因,是“可现不可得因统一因”之一。比如“对面的石寨中,无有沉香树,以无树故”。无树木是总相,它是能破因;因为无树木,就没有沉香树,它是所破法。它们两个是同性相属关系,没有这种关系,就不可能以“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”,破除“所遍之所破法”。 能遍的“树木”不可得,沉香树、檀香树等所遍的别法,它们也不存在。那么,一切推理都无法安立,名言上也无法沟通。我说“往宝瓶里灌水”、“把柱子给我拿来”等等这些都没法表达了。
驳:一切破立绝不可以将自相、共相分别开来而进行,但是你们把自相和共相分开了。人们可以把遣余的总相法与外境的自相法误认为一体而取境,分别念有这样的作用和能力,无始劫一直这样串习,所以可以进行遮破、安立一切名言。
假如分别念没有这样的作用,就很难安立名言。对方把总相和自相、总相和别相分开了,那么怎样说都不可能成立。所以不能分开,也没有必要分开。必须是将外境自相与遣余增益二者颠倒执为一体而缘取破立的对境。“遣余增益”就是分别心面前的总相。无论怎样取境,只要按照这样去做,就绝对能获得外境自身的无误法相,由此而证明它是正量。为此,这种方式是极其合理的。这是自宗。
关于总相和别相、总法和别法,因明里有很多分类。
义总相:将显现和假立视为一体的增益。显现是外境,假立是心里的总相。比如,将外境的宝瓶和我们在分别念面前浮现的宝瓶错误地执着为一体。
类总相:在我们的分别念面前有“人”的总相,所有的人。将这个总相和外境上的人误执为一体。
聚总相:一个粗尘,至少由八个微尘来组成,色、香、味、触,地、水、火、风。这是构成一个粗尘最小最小的单位。虽然还有别的微尘,但它是最小的。粗尘由很多种微尘组成,但是在分别念面前,我们却将它误执为一个实体。
名总相:不是外境,而是名称。柱子的名称、宝瓶的名称、人的名称,有很多名称,也是在分别心前浮现的,并把这些名称执为一体。
每个总相都有和它相对的别相,也有总相和别相的分别。
总结偈:
许异体总鸱枭派,谓一实体数论派,
诸雪域派追随彼,智者之宗许遣余。
承认“总”与“别”互为他体的是鸱枭派(胜论派);主张“总”、“别”为一实体的是数论派;所有雪域派也追随数论派而承认“总”等在外境上存在。
萨迦班智达带着嘲笑的意味对那些因明前派的论师说,你们与外道数论派一样了。胜论派主张总相、别相互为他体,都是实有;数论派主张总相和别相一体,都是实有;你们雪域派也跟数论派一样,认为总相、别相都是实有的,并且是一体的。但是,承许“总相”在外境上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遣余,是具德法称论师及萨迦班智达我等智者的观点。我是与法称论师站在一起的,我们的观点是:总相是遣余,别相也是遣余,都是分别心假立。
遣余就是遣除其余。萨迦班智达认为,外境上没有真正的总相,都是分别心的假立。但是因为无始劫的习气,人们把外境和自相错误地视为一体了,这样它可以成为有境。这就是遣余的优点。
但是,麦彭仁波切认为在外境上也有遣余。虽然也可以这样安立,但不是这种遣余。此处所讲的遣余肯定在心里。诸大德的见解有共同的地方,也有不共同的地方。
《量理宝藏论》第三品《观总别》讲解完毕。
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。
生老病死犹波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
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。
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