达真堪布:《量理宝藏论》讲解(十四)

发布时间:2023-07-27 来源:互联网 我要投稿

 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,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《量理宝藏论》。

  全论分三:一、入论分支;二、真实论义;三、造论究竟之事宜。

  甲二(真实论义)分二:一、从总反体抉择所知;二、决定能知量之自性。

  乙一、从总反体抉择所知。分三:丙一、所知境;丙二、能知识;丙三、彼识知境之方式。

  丙三、彼识知境之方式。分四:丁一、总及别之证知方式;丁二、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;丁三、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;丁四、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。

  丁二、显现与遣余之证知方式。分二:戊一、总说缘起之方式;戊二、决定各自之自性。

  戊二、决定各自之自性。分二:己一、显现;己二、遣余。

  己二、遣余。分三:庚一、真实遣余;庚二、决定自性;庚三、遣除诤论。

  庚三(遣除诤论)分五:一、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;二、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;三、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;四、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;五、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。

  辛一、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:

  若谓无有共相故,彼名应成无因者。

  欲诠所牵运用故,诸词不定观待境。

  对方(主要是胜论外道)指出:如果所诠共相在外境上不存在,那能诠名言就成了无因。此处所讲的名言指能表达的语言。所诠是我们用语言来表达某种事物的时候,直接缘取共相。外境上若是不存在共相,所诠就没有了,那么能诠的名言(词语)也不能有。没有所诠境——共相,所以也没有能诠语。

  到底有没有这样的过失呢?其实没有。我们用词语表达某种事物,主要靠自己的想法,即想说的欲望,也叫欲诠。想说什么,就可以说什么,能诠不一定观待所诠,它的所诠不一定在外境自相上存在。外境上不存在的,我们也可以用词语来表达,并不是对境先已成立,然后再来安立词语的。比如柱子,在外境上存在,虽然词语直接缘取的是共相,但是分别念把共相误认为自相,最终得到的就是外境——自相。

  我们说兔角时,它虽然有共相,但是外境上不存在兔角,但是可以有兔角的名言和概念。比如我们知道牦牛的头上有角,由此可以想象兔子头上也有角,这样排除非有角,安立有角,分别念有这样的功能和作用。有的外境自相上存在,有的不存在。所以,能诠不是完全观待外境自相,而是由自己的欲诠——想说的欲望去表达某种事物。并不是共相在外境上不存在,所以没有能诠或词语的过失。

  宣称若尔则言说,法与有法成无义。

  境之本体同一性,依欲说力用二语。

  对方辩争道:你们说不观待外境自相,那是不应该的。比如,海螺之白色是说法名言,白色海螺是说有法名言。法是指本体的一种特征,有法指的是法本体。“海螺之白色”,这个时候直接说的不是海螺本体,而是海螺之上的一个特征——白色,“白色海螺”说的不是它的特法,而是法本身。这两种名言是有区别的。

  对方的意思是,一切外境的独立自相与共相是脱离的缘故,即共相存在、自相不存在,以欲说、欲诠随意而说,那么这二者不应该有区别。因为在外境自相上,“白色海螺”和“海螺白色”都说的是一个,所以,不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词语或名言。

  自宗反驳:外境的本体自相是独一无二的,因此无有差别。虽然表达的都是“海螺”,但是,我们表达的时候有差别啊!有时候我们想表达法的本体,有时候想表达法的特征。

  比如说,想说海螺的颜色,就说海螺白色;想说海螺本体,就说白色海螺。有时候想排除差别法,说“海螺的白色”时就排除其他差别法了,如海螺还有所作、无常、有法、圆锥形等很多反体,但是只表达它的颜色一个反体。有时候不想排除其他差别法,只说法之本体,此时就说白色海螺。这样依自己的欲诠(想说、想表达的欲望)而说。

  还有,要看需要给对方表达、说明什么。若要说明、表达海螺,说白色海螺就可以了。若要表达、说明海螺的颜色,说海螺白色就可以了。这样一说对方容易明白、理解。外境自相上是没有差别的,但是它的欲诠、动机上有差别。

  所以,根据当时想表明什么,有说法的名言和说有法的名言两种。这也是靠的我们的分别识来遣余的。若是没有遣余,一切名言和破立都没有了,要明白这个道理。

  辛二(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)分二:一、宣说对方观点;二、破彼观点:

  壬一、宣说对方观点:

  除直接违遣余词,彼即相互依存故,

  一者不成终无二,由此遣余不容有。

  对方又辩论道:你们说都是遣余,名言也是遣余,心识也是遣余,遣余都是排除其余法的。比如我们说树,心里想树的时候,首先要知道非树,也就是要直接排除树的违法——非树,即无有枝叶的法。有枝叶的叫树,无有枝叶的叫非树。说树、想树的时候,就要依靠非树,因为要排除他法——遣余,你要了知非树。那么,要了知非树又要依靠树……这样互相依存,最后都不明白,有这样的过失。

  壬二(破彼观点)分二:一、以同等理而破;二、真实回答。

  癸一、以同等理而破:

  汝亦直违若未除,则无法知彼本体,

  若除不晓违品故,一切名言皆成无。

  没有直接回答,而说:你们也不例外,如果说树或者心里想树的时候,没有直接排除相违的非树,也就不可能了解到树的本体。你说有枝有叶的就是树时,无枝无叶的就不是树。那对方就会把房屋、车这些无枝无叶的他法也怀疑成是树。“将树拿来”的语句倘若没有除去“水”之类的事物,显然就会被误解成是共同的事物,而绝对不会理解成“树”。虽然名和义的关系建立了,但对方还是不明白它是树。如果说:“把树拿过来。”对方也不明白:“要拿有枝有叶的东西,还是要拿别的什么宝瓶、海螺啊?”

  即便是名称已排除了直接相违的反方面,也会因为违品一者尚未认定而不能了知另一者,致使过失依然存在,结果无法证实“树”。如此一来,你们关于树的一切破立名言也将荡然无存。

  你们也是一样的,比如你们说树,刚开始这个叫树,那个叫手机,另外一个叫茶杯。假设这个茶杯是我发明的,我起个名字叫茶杯,最后大家都叫它茶杯。也有好几个人一起给新产生的事物取名的情况。它的名和义的关系成立了之后,比如一说茶杯就都知道指的是能装水、装茶的一种容器。我们命名的时候,若是不排除他法,运用的时候就不明白所指的对境了。我说“把茶杯拿过来。”对方就会怀疑是其他物质。你们也是一样:若是不排除他法,就没有办法了知本体之法;若是排除他法,就是遣余。

  若谓非由遣直违,建立彼者有实法,

  然见一境立其名,用名言时亦知彼。

  命名之际若未除,非树木则树不成,

  设若已遮虽成树,然彼成立是遣余。

  对方又辩解说:并不是以遮遣直接相违的非树为前提来证明有实法树的,我们只承认建立,没有遮遣。比如,当看到有枝有叶的东西时,命名它“这就是树”,只是建立,不靠遮破,即不排除没有枝叶的物质。后来应用名言时,人们也知晓那是树,这就行了。

  驳:你们说的倒是轻巧,若是不排除他法,还是没有办法了知本体的;若是排除他法就是遣余。如果你们在最初命名的时候宣称“这样的东西是树,另外还有树”而未曾遣除其他非树的事物,那么在后来运用名言的过程中,石头、粪便等也会被怀疑成树,而仅仅依靠那一名称根本得不到所希求的树。

  命名的时候,必须要说清楚:有这样特征的是树,其他的不是树。然后我再说将树拿来,对方就知道要拿来有枝有叶的。否则,如果只是提到“树”这个词,而不提它的特征,那么我说把树拿过来,对方还是不会明白,要拿来什么啊?是拿来石头,还是木块?命名的时候,必须描述得很清楚。

  假设说“唯有这样的东西才是树”,这是肯定的。命名的时候,有枝有叶的才叫树,无枝无叶的就不是树。虽然可能没有直接说,但是里面有这样的含义。它有决定性,自然否定了其他事物是树的情况。尽管在应用名言期间,依靠该名称能达到需求树的目的,可是,由于它已经遣除了非树的其他事物,因此已成立是遣余。只有这样表达,才能让对方明白,除此以外没有别的什么遣余了。

  癸二、真实回答:

  现见有枝有叶物,于彼立名为树木,

  此名应用彼种类,种类非除遣余有。

  遮遣其余运用故,诸词具有特定性。

  我宗所持的观点是这样的:当看到如此有枝有叶的一个外境物体的时候,便将它命名为树。分别心一直帮助词语、名言完成他的任务。若是没有分别心的配合、帮助,他是不可能完成任务的。词语、名言本身没有遣余,分别念帮助它,这样的情况下,就能完成遣余的任务,语言才能真正表达说明事物。

  分别识依靠这样的名称,而将凡是属于其同类的一切事物均耽著为一类而进行运用。一说树,分别心就一直跟着他:有枝有叶的叫同类,都是树;不仅这些是树,而且同时知道其他不是树。因为有分别心配合,东、南、西、北有枝有叶的,都执着为树。这一种类并不是离开排除不同种类的遣余而另行存在。

  如果对方说:倘若一切语言只是依靠遣余才能宣说,那么就成了必须直接运用独一的别有否定词。这些词语、名言都是遣余,遣余都要排除他法,这样都要加别有否定词。直接说树、海螺可能不行,要加唯一是海螺、仅仅是树。

  别有否定词是限制词之一,否定他处有某一事物以说明唯一此处有某一事物。比如,唯声是所闻。必须都要加这个“唯”,不能直接说宝瓶、柱子,必须加“唯一宝瓶”等等。这是对方的观点,其实是不用的。

  驳:尽管没有直接应用别有否定词,但由于一切名称都是通过遣除他法而运用的缘故,不离遣余。这里名称指词语等表达方式,所有词语均具有指定的特性。比如说“用瓶子取水来”而不必说只用瓶子将独一的水提来。

  这也是看想说的欲望,靠欲诠。他要加否定词可以加别有否定词,但是有时候没有必要加。我们有时候说唯一是什么,仅仅是什么,有必要可以加,没必要就可以不加。如果不需要瓶子,只说“拿水来”,对方就明白了。用什么取水不管,拿水来就行了。假设不需要水,就说“将宝瓶拿来”。如果没有决定性确认两者,就说“随便拿来”,实际上人们是这样应用词句的。

  辛三、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:

  所知等词无所遣,彼者否定实相违。

  彼纵无余有实法,然有假立而否定。

  对方又争辩道:你遣除他法,比如柱子、宝瓶,有不是柱子的法,有不是宝瓶的法,也有很多遣除他法的存在。但是有些没有他法,不存在,比如所知。所知是一切法,还有一切、所有、无余。以上诸词语没有其他非彼本身可否定的,由于是所有一切的有境,因此运用否定的遣余显然矛盾。你不是说必须要遣除他法吗?这些不能遣除他法,就无法表达或说明了,那么这些名言和词语都应该不成立。

  那有没有这个过失呢?没有。

  所知等虽然包含一切法,确实没有除此之外的有实法,没有实实在在的他法,但是分别心可以假立,可以通过增益假立非其本身来否定。比如对于一切所知,分别心可以假立“非所知”。实际有没有非所知?没有,但是分别心可以假立增益,这样来否定非所知。比如,对于“一切”“所有”,心里分别念可以假立“非一切”“非所有”。实际上这些都不是有实法,所以没有这样的过失。

  这些争论从何而来?因为对方没有明白遣余,没有明白分别念是怎样取境的,有时候把自相、共相分开,这样就出现了很多问题。其实分别识以遣余的方式取境,怎样都是可以的,有四种情况:多法可以执着为一法,一法可以执着为多法,一法可以执为一法,多法可以执为多法。分别识有这样的功能和作用,所以我们名言和破立就很方便了。

  今天主要讲无实遣余。

  此福已得一切智,摧伏一切过患敌。

  生老病死犹涌涛,愿度苦海诸有情。

 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,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,

 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,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。

  达雅塔,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。